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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小平、李玲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平,李玲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平,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玲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被上诉人李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 飞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马晋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