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大成与廊坊市润朗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成,廊坊市润朗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亚科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70号原告:罗大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记者,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16号22栋4单元902号,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廊坊市润朗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90号。法定代表人:刘贺青,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天津亚科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办公楼17层1713室。法定代表人:许元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大成与被告廊坊市润朗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亚科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承租方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润朗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亚科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大成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石少林审 判 员 夏华岩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