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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昌奎与姚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奎,姚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46号原告:马昌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姚崇勇,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昌奎诉被告姚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姚崇勇无法找到,不知去向,需等找到被告姚崇勇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昌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马昌奎负担。审判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孝全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