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配军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宋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768号申请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宋配军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宋配军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宋配军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宋配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16)内04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宋占武审判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