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麻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5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麻茹,女,1954年12月28日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麻茹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麻茹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裁定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一审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为依据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所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麻茹未能提供其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三义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麻茹请求依法判令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三义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其一居室单元房一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上诉人麻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