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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葛德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百刚,葛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百刚,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葛德进,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即墨市,住即墨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84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刁 振 华审判员 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