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玉泉对徐继明、王雪、吉林市好兄弟石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泉,徐继明,王雪,吉林市好兄弟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王玉泉,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孙畅,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徐继明,住吉林市。被申请人:王雪,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吉林市好兄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人代表人:徐继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徐继明、王雪、吉���市好兄弟石材有限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1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王玉泉申请预查封被申请人徐继明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徐继明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6.31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