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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保元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元,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746号原告:韩保元,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大街一段5号。负责人:孙利。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4-3号(7门)法定代表人:姜志辉。原告韩保元与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保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保元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保元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韩保元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