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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圣瑞诉任浩峰、周陇萍、张红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圣瑞,任浩峰,周陇萍,张红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石圣瑞,曾用名石欣平,男,生于1977年2月5日。被执行人任浩峰,男,生于1973年5月7日。被执行人周陇萍,女,生于1973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张红博,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石圣瑞诉任浩峰、周陇萍、张红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浩峰、周陇萍、清偿石圣瑞借款60000.00元,张红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任浩峰、周陇萍、张红博未履行,石圣瑞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浩峰、周陇萍、张红博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周陇萍、张红博的收入只能维持其现有的生活,任浩峰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执行的另一个案件所冻结,截止2017年4月25日,本案下欠的案件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分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