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易旻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89号罪犯易旻,男,生于1983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4)金中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日以(2004)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易旻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07年9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6月、2012年5月共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2015年1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易旻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易旻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旻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3次,被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易旻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