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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华、常丽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常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6年06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常丽秀,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2016)鲁030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