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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尚永辉与张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辉,张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5号之一原告:尚永辉,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琴,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伟、何继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永辉与被告张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对原告尚永辉与被告张利琴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予以撤销,现该案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永辉另案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张利琴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现该案已立案受理,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吕松涛审 判 员  赵 琼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宁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