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祖敏,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肖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