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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少将与湖北明成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将,湖北明成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674号之二原告:彭少将,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明成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幢3层05室06号。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胜然,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少将与被告湖北明成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7)鄂0192民初6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彭少将提供了15000元现金担保。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少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北明成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向原告彭少将退还担保金1500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彭少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