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段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60号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经营者高二波。委托代理人张跃剑,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雅萍。委托代理人吴小冬。委托代理人李小娟。第三人段庆福,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乐新饭店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张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