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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章雪飞、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雪飞,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雪飞,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建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76882345J。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章雪飞诉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2016)赣09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在江西合翼置业有限公司处有51%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在江西合翼置业有限公司处有51%的股权以及200万元预期收益,冻结期限为叁年。审判员 :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