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曹世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世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37号罪犯曹世鹏,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营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世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辽刑四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2日被投入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曹世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此改造期间,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曹世鹏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世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世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