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庄广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庄广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245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广海镇行政大道五号。主要负责人:姜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红明,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广进,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以下简称“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被告庄广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到庭参加诉讼,庄广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庄广进支付承包费90050元。事实和理由: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庄广进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庄广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承包34.5亩“二围”鱼塘经营水产养殖;承包期限1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包括“土地使用费51750元”和“管理费1725元”,共53475元,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支付。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庄广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合作生产合同书》,约定庄广进向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承包34.5亩“二围”鱼塘经营水产养殖;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承包费为46575元,约定分别于当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分两期支付。庄广进承包经营期间拖欠2014年承包费43475元和2015年承包费46575元,合计90050元。庄广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合作生产合同书》为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渔业承包合��纠纷。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庄广进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合作生产合同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庄广进承包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鱼塘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承包费90050元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即支付拖欠承包费的违约责任。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请求庄广进支付拖欠的承包费9005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庄广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广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支付承包费900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1.25元,由被告庄广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国誉审 判 员 黄炯璋人民陪审员 陈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