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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旭与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04号原告:张旭,男,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代锋,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旭与被告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代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