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旭与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04号原告:张旭,男,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代锋,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旭与被告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代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