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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华滨、陈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华滨,陈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华滨,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毛月平,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系原告妻子。被执行人:陈优,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华滨与被执行人陈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优名下牌照为浙B×××××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陈优名下与陈全昌共有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锦庭17幢2508、2608室房产,因价值超过本案标的过大,暂未查封;被执行人陈优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华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陈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华滨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申请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陈优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