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永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82号原告:张永,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某。法定代表人:刘金辉。原告张永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永负担。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