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兰水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水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93号被告人兰水长,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和户籍所在地为长汀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9月1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兰水长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水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兰水长在为长汀铁塔公司外线维护期间,利用钥匙打开蓄电池柜或乘蓄电池柜未上销之机,盗窃铁塔公司维护的长汀县大同镇、三洲镇、河田镇、策武镇等地通讯基站内的备用蓄电池13次,盗得“银泰”牌蓄电池24个、“双登”牌蓄电池104个、“光宇”牌蓄电池4个、“圣阳”牌蓄电池4个,价值人民币44466元(币种,下同。其中4次盗窃的蓄电池经鉴定价值计28076元;9次盗窃的蓄电池因鉴定条件不足无法鉴定,以销赃价值折算赃物价值,计16390元。),并将盗得的蓄电池以2.4元每斤的价格销赃,销赃得款共计23190元。具体是: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龙江体训大门边一栋楼顶上,将该基站的4个银泰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600余元。2、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河田镇南段村邓坑口焦坑基站,将该基站的8个银泰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1600元。3、2016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牛岭上白头埔的联通基站,将该基站的24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3095元。4、第3起过后一个月左右,被告人兰水长又至长汀县大同镇牛岭上白头埔的联通基站,将该基站的24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3095元。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河田镇窑下村一基站,将该基站的4个光宇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900余元。6、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三洲镇寨头村风流岭基站,将该基站的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1700元。7、2016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新桥镇新店村基站,将该基站的4个圣阳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500元。8、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南山镇油茶园基站,将该基站的24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3000元。9、2016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莲花水库的莲花俱乐部基站,将该基站的4个银泰牌蓄电池和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得款1900元。10、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路边的一个基站,将该基站的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1700元。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被盗蓄电池价值7084元。1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策武镇南坑村一基站,将该基站的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1700元。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被盗蓄电池价值6592元。12、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紫体湖基站,将该基站的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1700元。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被盗蓄电池价值7200元。13、2016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兰水长至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基站(同第8起),将基站的8个双登牌蓄电池盗走,销赃给詹某,得款1700元。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被盗蓄电池价值7200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兰水长在长汀县电信公司大院内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盗窃所得蓄电池中,其中指控的第4、6、10、11、12、13起被盗蓄电池已被长汀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公司长汀县铁塔公司;指控的其余被盗蓄电池下落不明,价值无法鉴定,以销赃价格计折价115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水长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证人詹某、赖某、任某1、任某2、蔡某、肖某发生的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水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46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水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物蓄电池或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九十五元,发还被害公司长汀县铁塔公司。三、责令被告人兰水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一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田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因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