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松、陈梦婷与张勇、许晓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陈梦婷,张勇,许晓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06号原告:杨松,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陈梦婷,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张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许晓娟,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杨松、陈梦婷与被告张勇、许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松、陈梦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松、陈梦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陈梦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松、陈梦婷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吉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