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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俊梅与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梅,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352号原告:李俊梅,女,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1762579A。法定代表人: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353407594U。负责人:���然峰,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水,系该公司员工。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英,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梅诉被告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濮阳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