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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破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喆、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喆,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破终2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郑喆,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生态型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姚守柱。上诉人郑喆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破申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郑喆以被申请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提出的对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人郑喆提出的对被申请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郑喆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郑喆的破产清算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对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案件的实体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原审法院未进行实体审查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破申10号民事裁定;二、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郑喆的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