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道珍与吕远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珍,吕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刘道珍。被执行人:吕远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珍与被执行人吕远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道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24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兢审判员 秦爱民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