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永峰周树军周树臣民间借贷��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峰,周树军,周树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924号原告:朱永峰,男。被告:周树军,男。被告:周树臣,男。原告朱永峰诉被告周树军、周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峰,被告周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永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23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周树军由被告周树臣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3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30日,如果到期还不上由担保人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树军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被告周树军辩称,从原告处借款事实存在,当时借款本金是20000.00元,后期经过双方结算利息是3100.00元,重新给原告出具23100.00元借据,由被告周树臣担保。现在同意偿还借款,只是因妻子生病无法出去挣钱。被告周树臣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借款人被告周树军无异议,借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树军由被告周树臣担保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0元,2016年1月30日原、被告算帐后,被告周树军为原告出具包括利息在内金额为23100.00元的借据,被告周树臣是担保人,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二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周树军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双方结算后加上利息重新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周树军对借款的事实及重新出具借据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原告与被告周树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周树军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树臣系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限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7年7月30日前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周树臣对原告主张的债务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朱永峰借款23100.00元;被告周树臣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50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