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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泽田与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田,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民初1835号原告:张泽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法定代表人:秦玉栋,该合作社主任。原告张泽田与被告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被告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秦玉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泽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3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原告给前竹园村委员会盖安置房6套,每套人工费12000元,共72000元,已付36000元,尚欠36000元未付。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辩称,被告村于2012年进行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为拆迁区里一部分老年人解决住房问题,在村东北角新盖一批老年人住宅,张泽田在村安置区建平房,每户人工费12000元,共建6户,共计人工费72000元,在这期间付给张泽田人工费36000元,项目结束后,镇政府不再给村里拨款了,所以剩余人工费就没有钱给他。这钱是被告村欠的,欠36000元人工费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张泽田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为被告村建设老年安置房,被告尚欠原告建设工程人工费36000元未付,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田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被告村建设老年房,被告尚欠原告张泽田建设工程人工费36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所诉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设工程人工费360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泽田建设工程人工费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莒县刘官庄镇竹园社区前竹园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存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