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林介绍贿赂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终3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方林,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辽开鲁县,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林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内0523刑初2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继明、刘殿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林及其辩护人吴春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撤销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础 鲁审 判 员 金 影代理审判员 宋凯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家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