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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郑永柱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柱,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785号原告:郑永柱,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1036211P。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董事长。原告郑永柱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郑永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永柱负担。审判员  矫志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