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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699号原告: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电子市场A座4490。法定代表人:马连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2号楼2-237。法定代表人:林粤丰,经理。原告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方佳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领天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贸方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马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领天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贸方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领天地公司支付世贸方佳公司货款95605元及违约金(以9560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百分之零点五,自2016年7月15日到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金领天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世贸方佳公司与金领天地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电脑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后金领天地公司(甲方)与世贸方佳公司(乙方)于2016年6月30日又签订了一份署名为“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但加盖公章为“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林粤丰签字”的《电脑采购合同》,约定:6-2采购商品全部交付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采购商品的全部价款”,金领天地公司在合同中已明确注明清楚了账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等内容,世贸方佳公司也给金领天地公司开具了正式发票。当世贸方佳公司依约全部履行所有合同义务后,金领天地公司迟迟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亦无法与金领天地公司取得联系。世贸方佳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催款函》,金领天地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春花(现金领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粤丰之母)代表金领天地公司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全部款项还清”。但金领天地公司至今仍分文未还,故提起本案诉讼。金领天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世贸方佳公司提交两份《电脑采购合同》、附件一《采购商品清单》及附件二《采购商品验收标准》。其中,2016年6月30日的《电脑采购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为甲方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乙方世贸方佳公司,合同约定:1.甲方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商品为电脑,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本合同所确定的采购商品,甲方所购买设备的型号、配置、数量见附件一《采购商品清单》……4.交货方式、时间、地点,乙方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乙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有)后,向甲方交付采购商品。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见附件一《采购商品清单》……6.本合同采购商品的总价款为95605元,采购商品的单项价格件附件一《设备采购清单》;采购商品全部交付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采购商品的全部价款,乙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出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货款;7.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本协议所约定的采购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和补偿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0.5%作为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20日,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10%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争议的解决如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一《采购样品清单》,盖有金领天地公司(甲方)与世贸方佳公司(乙方)签章,显示:合同货物交付时间均为2016年6月15日,交付地点为办公室,采购商品的总价款95605元,附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附件二《采购商品验收标准》:按照附件一,验收采购商品的型号、数量、配置和质量;附件二过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电脑采购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落款处均显示“甲方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林粤丰,2016年6月30日,乙方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马连新,2016年6月15日”。另查明,附件二空白处存有“2016年7月8日付款”黑色字样。该合同及其附件均加盖的是金领天地公司的公章。另一份2016年6月15日的《电脑采购合同》与附件一《采购样品清单》、附件二《采购商品验收标准》内容均与第一份上述文件相同,记载的当事人为金领天地公司(甲方)与世贸方佳公司(乙方),亦盖有金领天地公司(甲方)与世贸方佳公司(乙方)公章。世贸方佳公司提交4张购货单位为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载明:1.No60693695,开票日期2016年6月13日,货物名称为电脑,金额为67500元,价税合计69525元;2.No60693699,开票日期2016年6月15日,货物名称为电脑配件,金额为3067.96元,价税合计3160元;3.No60693698,开票日期2016年6月14日,货物名称为打印机和打印纸,金额为5941.75元,价税合计6120元;4.No60693696,开票日期2016年6月13日,货物名称为笔记本电脑,金额为16310.68元,价税合计16800元。上述价税合计95605元。诉讼中,世贸方佳公司陈述:其与金领天地公司在供货的同时签订了合同,当时就向金领天地公司出具发票,之后补签了合同,购买标的物与采购商品清单一致,合同价款共计95605元,金领天地公司未支付过任何货款。因当初和三亚公司签订的合同,故出具的发票买方均是三亚公司,后世贸方佳公司发现签订的合同地址是金领天地公司的地址,故又与金领天地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两份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都是金领天地的公章。其中,三亚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春花系金领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粤丰的母亲。世贸方佳公司提交2016年7月14日向金领天地公司(三亚公司)出具催款函,载明:“贵公司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计95605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贵公司应在2016年6月22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31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于2016年7月15日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账户。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与违约金,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世贸方佳公司提交张春花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的付款承诺书,载明:本公司向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电脑共计9.5605万元,约定付款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所有款项全部付清。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付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方张春花,2016年7月15日。经询问,世贸方佳公司表示该付款承诺书上张春花的签字是真实的。另查,根据世贸方佳公司提交三亚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三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花,股东名称张春花、张家福、张郛。本院认为,世贸方佳公司提交的两份《电脑采购合同》上均加盖有金领天地公司的公章,且世贸方佳公司对合同内容作出合理说明,本院认定世贸方佳公司与金领天地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电脑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商品全部交付和验收合格后,金领天地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世贸方佳公司支付采购商品的全部价款;世贸方佳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领天地公司应收到发票后支付货款。现依据世贸方佳公司提交的《采购商品清单》、《采购商品验收标准》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采购商品于2016年6月15日全部交付且于2016年6月30日验收合格,世贸方佳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金领天地公司应按照约定在2016年7月8日前支付货款。现金领天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世贸方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95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而世贸方佳公司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605元及违约金(以956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世贸方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北京金领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内七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