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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侯中原、魏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中原,魏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535号之一申请人:侯中原,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鹿邑县。被申请人:魏向前,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鹿邑县。申请人侯中原与被申请人魏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中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向前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北侧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鹿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中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魏向前所有的魏俊德名下的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北侧的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鹿字第××号)房屋相当于280000元的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孔维良审判员  季禹昌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