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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贵连与黄富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连,黄富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237号原告:李贵连,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富财,男,汉族,1997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李贵连与被告黄富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