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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利民与张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民,张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利民,1963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棣,曾用名张家慧,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湖南有限新晃网络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杨利民与被执行人张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