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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宗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排水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市排水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53号之一原告:魏宗科,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贵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英,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考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市排水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号。法定代表人:程木炜,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春,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宗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排水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