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宗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排水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市排水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53号之一原告:魏宗科,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贵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英,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考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市排水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号。法定代表人:程木炜,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春,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宗科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排水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