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23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3日。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4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甲,男,系临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马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未生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某离婚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某与马某某同意离婚;马某某于2017年5月30前一次性返还张某某彩礼金80000元;马某某返还张某某黄金首饰及一枚钻戒等(价值20000元);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