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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等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31号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负责人:侯囡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炜,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莹,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负责人王宝魁,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周,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0)二中执字第0014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朝阳支行)与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润锦通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建行朝阳支行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公司)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该行将其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华能贵诚公司。2016年12月9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监督下,建行朝阳支行向世豪公司邮寄送达了资产转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2017年1月28日,华能贵诚公司与东润锦通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东润锦通中心。2017年2月27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监督下,华能贵诚公司向世豪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本院认为,建行朝阳支行、华能贵诚公司、东润锦通中心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向债务人世豪公司的通知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二中执字第001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