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7陈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17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于2015年6月23日2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E×××××号小型汽车,沿如皋市中山西路福海泉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右转向东,在倒车过程时碰撞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此的苏F×××××号小型汽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5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被告人陈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正于2015年6月23日2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E×××××号小型汽车,沿如皋市中山西路福海泉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右转向东,在倒车过程时碰撞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此的苏F×××××号小型汽车。后被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5mg/ml血液。案发后,被告人陈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吴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正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出具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3)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酒精吹气测试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正的酒精吹气结果为134mg/100ml血液。(4)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陈正持有C1类驾驶证,驾驶的苏E×××××号小型汽车手续齐全。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其和陈正一起吃夜宵,陈正喝的啤酒,后其开车送陈正到中山路福海泉浴室东侧。其下车后,陈正驾驶汽车沿着福海泉西边的巷子往北开,之后,陈正驾驶的汽车在巷子里倒车,碰到了人家的车子。(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3日凌晨两点多,其听到家门口巷子里面有汽车声音,其出去查看时一个女的在叫驾驶员不要开了,驾驶员身上一身酒味,还让其不要报警。驾驶员倒车的时候右后侧碰到人家的车子,车主出来不依,之后其报警,警察到场后驾驶员赔了被撞车主300元。(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陈正在大排档一起喝啤酒,陈正喝了四、五瓶啤酒的事实。(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陈正的妈妈,2015年陈正因为喝酒开车出了事情,后来陈正离家失去联系。3.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有人喊其说车子被碰了,其车子停在福海泉浴室后面的巷子里面,一辆轿车在巷子里面倒车,对方驾驶员说喝了酒的开车不清醒,其和驾驶员协商,驾驶员赔了300元钱。4.被告人陈正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阿凯在如皋百老汇喝了酒,又到大排档喝了酒,刘某驾驶苏E×××××号轿车送其到福海泉浴室路口,之后其驾车从福海泉路口向北开到一个路口,然后向东开到一个死胡同,在里面倒车的时候碰了人家的车子,其赔了人家300元。5.鉴定意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正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血液。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均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建辉人民陪审员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