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雅申请执行黄亚辉、马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黄亚辉,马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雅,女,生于2004年9月29日,汉族,清水县人,学生,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黄亚辉,男,生于2000年9月25日,汉族,清水县人,学生,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马粉琴(系被执行人黄亚辉母亲),女,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雅申请执行黄亚辉、马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雅医疗赔偿费1149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并交纳执行费72元,但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银行存款12100.6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