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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林、宁波市鄞州下应蓝谷橱柜商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宁波市鄞州下应蓝谷橱柜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林,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下应蓝谷橱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鄞县大道下应段1277号(恒大装饰建材商城)。经营者:王辉,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玉林与宁波市鄞州下应蓝谷橱柜商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下应蓝谷橱柜商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林执行款31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林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春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