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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施长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长忠,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住宜黄县;1991年7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10月2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劳教三年,2002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时谎报姓名为方进选、方政选),200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时谎报姓名为方进选、方政选)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6年7月刑满释放。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长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长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长忠窜至宜黄县西马路北关村社坛岭4号楼向某家楼下,戴白手套、手电筒、头戴帽子,在查看该楼层外貌后,在向某家对面找来一部木质梯子,通过梯子爬到二楼并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防盗窗,因二楼阳台玻璃门反锁,惧怕发生声响便不敢撬窗,之后又以同样手段爬到四楼撬开向某的防盗窗并爬到向某家中,并在向某家中翻动寻找财物实施盗窃,未偷得财物。遂从四楼向某家的阳台的防盗窗爬出,准备离开。在下楼离开的过程中,发现住在一楼的黄端英已经起床,因害怕被发现,继而躲在二楼楼梯口,在此过程中,黄端英发现二楼楼梯口有木质梯子,遂叫醒家人。被告人听到喊叫就往六楼奔跑,躲藏在六楼楼梯口的拐角处,后被赶来的居民邹某等人抓获并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施长忠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长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施长忠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以下判处,并处罚金一千至三千元。被告人施长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施长忠窜至宜黄县西马路北关村社坛岭4号楼向某家楼下,戴白手套、手电筒、头戴帽子,在查看该楼层外貌后,在向某家对面找来一部木质梯子,通过梯子爬到二楼并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防盗窗,因二楼阳台玻璃门反锁,惧怕发生声响便不敢撬窗,之后又以同样手段爬到四楼撬开向某的防盗窗并爬到向某家中,并在向某家中翻动寻找财物实施盗窃,未偷得财物。遂从四楼向某家的阳台的防盗窗爬出,准备离开。在下楼离开的过程中,发现住在一楼的黄端英已经起床,因害怕被发现,继而躲在二楼楼梯口,在此过程中,黄端英发现二楼楼梯口有木质梯子,遂叫醒家人。被告人听到喊叫就往六楼奔跑,躲藏在六楼楼梯口的拐角处,后被赶来的居民邹某等人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其位于宜黄县凤冈镇沙滩岭4号2栋三楼家里抓到一个小偷。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21日,特巡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宜黄县凤冈镇沙滩岭4-2-3号民宅里抓到一个小偷,随后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施长忠带至宜黄县公安局进行询问调查,3、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69年,作案时已成年。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于1991年7月因盗窃被判刑一年,1996年10月2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劳教三年,2002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时谎报姓名为方某1、方某2),200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时谎报姓名为方某1、方某2)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6年7月刑满释放。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衣服、鞋子、身份证情况。6、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他在家里睡觉,听见下面很大声音就起床发现他侄子邹某他们抓到一个小偷,后来有人报警后派出所就有人来把人带走了,到了早上他发现我房子的阳台的防盗窗被撬开了,他家里面的东西被翻动了,清点一下发现少了50元钱,在他家里面还发现了一团小偷留下的毛线(因为颜色材质和小偷留在六楼的帽子一样)。事后得知是邹某的丈母娘黄端英早上起来起来的早发现一楼的窗户被撬了,二楼楼梯口有一个梯子,她就喊有小偷,紧接着就听到有人往楼上跑的脚步声,后来大家就在六楼将小偷抓住了。在现场还有一个起子和一双手套。7、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他在家(房子一共六层,都是自家亲戚住)中睡觉被丈母娘黄端英叫醒,说楼上有小偷,他就立马起床和岳父小舅子等人在六楼楼顶抓到一名男子,他们在其身上搜到一把起子,控制住后发现在二楼楼梯上有一把梯子,一楼、三楼和四楼的窗户都被撬开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因为之前他家也被偷过,今天被抓的人也承认以前到过我家偷东西。8、被告人施长忠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10时许,他坐黑的从抚州来到宜黄在西马路雷家巷下车,因还欠别人钱,身上也没钱想在附近居民家找点钱吃饭住宿,于是21日凌晨2时许在凤冈镇北关村用一把梯子爬到一栋六层楼的三楼,并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三楼窗户撬开,进入三楼阳台,因三楼阳台的玻璃门被关又爬到四楼撬开窗户从阳台进入卧室,在里面翻找了一下,准备离开时一楼的人起来了发现异样就喊有小偷,他就往楼上跑,最后在顶楼被他们抓住了。他当时只带了一把起子、一副手套、一个小手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长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之前有多次盗窃前科,且本次又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长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雨童代理审判员  江 岚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