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优杰与包鹏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优杰,包鹏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425号原告:张优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天修,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鹏举,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优杰诉被告包鹏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优杰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优杰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