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民初2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万其明与陈宏、龙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其明,陈宏,龙玉容,陈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184号之二原告:万其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宏,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龙玉容,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建红,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万其明诉被告龙玉容、陈建红及追加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其明于2017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其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万其明负担。审 判 长  何国琴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