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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晓春与林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春,林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1号原告:韩晓春,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松,男,199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春诉被告林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韩晓春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