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英兰与林碧英、林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兰,林碧英,林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283号原告:王英兰,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英,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清海,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英兰与被告林碧英、林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兰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兰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