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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英兰与林碧英、林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兰,林碧英,林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283号原告:王英兰,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英,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清海,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英兰与被告林碧英、林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兰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兰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