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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740号原告:李金龙,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滦县新城晨光南里22-4-10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男,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庞庆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瑞,男,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