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智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3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智凌,男性,2011年1月6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成军,男性,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张智凌与张成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成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13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吉左拉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