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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智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张智凌,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3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智凌,男性,2011年1月6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成军,男性,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张智凌与张成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成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13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吉左拉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