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瑞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周瑞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0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唐伟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瑞花,女,壮族,住广西龙州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瑞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普达恒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