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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雄云、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雄云,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4行终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雄云,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博,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梁增林,该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李基明,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雄云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斗门执法局)、一审第三人李基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0404行初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发布《新金花园6栋底层使用权转让招标公告》,决定将新金花园6栋底层使用权向外公开转让招标。2010年1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与王雄云、李基明签订《合同书》,约定将新金花园住宅小区6栋底层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王雄云和李基明。2016年5月19日,斗门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新金花园6栋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已停止施工,部分外墙已建成,砖墙结构,王雄云未能出示相关报建手续。同日,斗门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雄云立即拆除围墙、恢复原貌。2016年5月26日,斗门执法局作出《询问通知书》,要求王雄��于当日下午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斗门执法局协助调查。同日,斗门执法局对王雄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16年6月3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斗门规划分局作出珠规建斗函〔2016〕194号《关于要求鉴定井岸镇黄金村新金小区6栋1楼使用功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该项目6栋首层规划许可的使用功能为架空层,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时亦为架空层;现6栋首层的改建行为,未在我局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属违法建设行为。2016年7月18日,斗门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6年7月26日举行听证。2016年7月28日,斗门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雄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王雄云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2016年8月17日,斗门执法局作出珠斗执罚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雄云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珠海市××区××底层架空层进行建设,面积387平方米;王雄云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王雄云作出限期十五天内拆除该违法建筑物的处罚。王雄云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斗门执法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斗门执法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规定:“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斗门执法局具有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王雄云在新金花园住宅小区底层架空层进行建设,没有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斗门执法局认定王雄云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斗门执法局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斗门执法局在发现王雄云违法建设的事实后,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王雄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王雄云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决定书送达王雄云,符合法定程序。斗门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雄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雄云负担。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王雄云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王雄云一审的诉讼请求;3.判令斗门执法局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2016年5月19日斗门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新金花园6栋进行检查时,王雄云已向斗门执法局提供了从黄金村委购买的合同和付款凭证,但斗门执法局没有通知黄金村委进行处理。2.珠规建斗函〔2016〕194号《关于要求鉴定井岸镇黄金村��金小区6栋1楼使用功能的复函》是有问题的。如果涉案楼层使用权功能有问题,不合法,依法应由规划局对黄金村委进行处罚。而不应马上由斗门执法局对王雄云进行处罚。既然规划局没有对黄金村委进行处罚,说明黄金村委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审法院不能将规划部门作出的复函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应该要求规划部门对黄金村委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才能作为本案审判的依据。如果王雄云没有报建手续,属于斗门执法局处罚范畴,王雄云对此没有异议,但从公平合法的角度而言,本案应把黄金村委列为处罚对象。被上诉人斗门执法局答辩称王雄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局依法具有查处的权力。一审第三人李基明的陈述意见与上诉人王雄云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斗门执法局对王雄云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国法函[2001]32号《关于在广东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明确规定,珠海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珠海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划分。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规划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及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的规划违法行为,并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以外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因此,斗门执法局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应当以王雄云为行政处罚对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王雄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实施了违法建设行为,斗门执法局以王雄云为行政处罚对象,符合法律的规定。黄金村委会将原本是架空层的空间出租给王雄云和李基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双方可另循法律��径解决。经审查,斗门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王雄云二审上诉亦未对此提出异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雄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 文审判员 涂远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