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禚义伟与郭彦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义伟,郭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851号申请人:禚义伟,男,生于1982年1月2日,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榆林市营区,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伟、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树姣、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彦军,男,生于1971年4月1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个体。原告禚义伟与被告郭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申请人禚义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彦军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北路西112号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096629),并由陕西铂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彦军(与付巧莲共同共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北路西112号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096629),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夏仲伟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强胜华 更多数据: